即民国文官等级,根据任用制度的不同,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下于此者,称雇员。在北洋政府时期,特任官由大总统特令任用,国务院总理、各部总长、各省省长等属于此类。简任官、荐任官的任用,均须报中央政府批准,简任官且须由大总统任命。各部次长、司长、各省厅长、高等审判厅厅长等,多由简任官担任。各部秘书、科长,各县县知事,高等审判厅的推事、庭长,地方审判厅的厅长、庭长、推事等,多系荐任官。荐任以上(包括荐任)均系高等文官。委任官系普通文官,由所属长官委用。各部的主事、科员,各县的科长、县佐,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书记官,多系委任官。至于雇员,如各机关任抄写文书的录事之类,地位很低,国民党政府时期情形,大体仍旧,惟官署名、官名多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