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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

浏览: 次 日期:2017-12-07

  一、汉十三部刺史查察地方情形的准则。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制定。六条为: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削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二千石选署不平,敬阿所爱,蔽贤宠顽。五、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二、司马炎(晋武帝)所订荐举人才的标准。一、忠恪匪躬(忠而忘私之意),二、孝敬尽礼,三、友于兄弟,四、洁身劳谦,五、信义可复,六、学以为己(孔子有“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之语,“为己”指一心求真理,“为人”指专事迎合时机,以求私利)。魏咸熙二年(265)颁。

  三、西魏大统十年(544),苏绰为丞相宇文泰所作六条诏书,奏请施行。六条为:一、治民之本,先在治心,次在治身。为守、宰(太守、县令)者必先心和志静,次则以自身为表率,以训其民。二、敦教化。三、尽地利,劝课农民,勤于耕织,有游手怠惰者,随事处罚。四、擢贤良,选用大吏不可但取门资,任使小吏不应只试刀笔,应选有材艺而正直之人。五、恤狱讼。六、均赋役。宇文泰令牧令守长不通六条者不得居官。事见《周书·苏绰传》。

  四、隋炀帝置司隶台,设大夫等官,掌巡察,据六条办事。六条为: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二、察官人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罕不据实报告水旱虫灾,枉征赋役、及无灾而减免赋役者。五、察不能消灭或隐匿不报辖境盗贼者。六、察隐匿不贡德行孝悌、茂材异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