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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通商大臣

浏览: 次 日期:2015-05-04
  清官名。咸丰八年)1858)、十年(1860)、《天津条约》、《北京条约》订立后,为适应北方沿海通商口岩开放的形势,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立三口通商大臣,办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通商事务,管理天津关税。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后,改由直隶总督兼任,并改称北洋通商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