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明初定兵制,采用卫所制度。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为二七都司(都指挥使司),行都司三,留守司一。都司之划分,一般以省为单位。都司辖各地的卫所,全国共三百三十九卫、六十五个千户所。后增至二十一都司、二留守司、四百九十三卫、三百五十九千户所。卫设卫指挥使司,有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等官,多系世官。每卫辖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十二人为一百户所。兵额总数二百七十余万,兵士称“军”,有军籍,世袭当兵,大部分屯田,小部分服役。中叶以后,屯田多被军官吞蚀,军士破产逃亡,徒存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