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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

浏览: 次 日期:2014-03-22

官名,属于封建时代品级制度中较小的底层办事官吏。

概述

东汉有光禄主事。《唐六典》一注引《汉官仪》:“光禄勋有南北庐主事、三署主事,于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为之。秩四百石,次补尚书郎,出宰百里。”南北朝时,宋中书通事舍人之下有主事,据《宋书·百官志》,宋以前已有此官,本用武官,宋改用文吏。北魏尚书各司有主事令史,意为令史之和隋炀帝去掉令史二字,称主事。唐尚书省六部中书、门下二省均有主事,列从八品下,以流外善刀笔者为之。宋三省枢密院主事为群吏之首,列从八品。不在正式官员之内。金用士人为六部主事,列从七品。金世宗规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为此官,并选用进士任职。元同。明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官阶正六品。清沿袭,进士分到各部,先补主事,递升员外郎、郎中。内务府理藩院等官署也有主事,主要负责一些日常公文的处理与消息的上传下达。辛亥革命后,仍于国务院秘书厅、各部及驻外使馆中设主事,为委任职。解放后,各部委、单位设“干事”一职,以代替“主事”。明 王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状》:“石寓袁枢)寻转户部山西清吏司主事,摄香蜡事。”

清朝主事的品级

按清朝例,各部院主事是正六品衔,相当于京县知县,各省通判。理藩院主事亦为正六品。康有为考上进士后曾被授工部预衡司主事,未到任。

理藩院

清代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只设官员兼管,不设专署。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由承政、参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雍正时定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乾隆改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二十六年(1697),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另有司务厅、银库、饭银处、当月处、督催所及满、汉、蒙、俸四档房掌衙署日常事务。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主持事务

《孟子·万章上》:“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史记·李斯列传》:“今万乘方争时,游者主事。”《水浒传》第六十回:“ 宋江 见 晁盖 死了,比似丧考妣一般,哭得发昏。众头领扶策 宋江 出来主事。”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八章:“家有千百口,主事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