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魏在边要形胜地区设置的军事重镇。有两类:一类设于不立州郡的北部边地,为军政合一的政权机构。镇的长官为镇都大将、镇将、镇副将等,兼理军民,相当于州刺史。《魏书·官氏志》:“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一类设于内地州郡治所,属军区性质。其镇将只管军,不管民,但多以镇将兼任刺史、太守。六镇起义后,北边诸镇皆改为州。
2.唐于戍守之地设镇,分上、中、下三等。长官称镇使或镇将,掌镇捍防守,总判镇事,地位相当于县令。唐末五代时,节度使辖境内亦置镇,其镇将或镇使掌握地方实权,刺史无权过问。宋初,罢镇使、镇将,除商业繁荣的镇之外,余多罢废。
3.明、清军队的编制单位,其长官为总兵。掌领本镇军务。清末,行新军制,改定新军区为三十六镇。见《清史稿·兵志三》。
4.市镇。宋以后镇已不同于唐以前为军镇屯戍之区,多为从属于县的工商业市镇。一般设监镇官管辖,征收各类税项及负责地方治安。有些大县下属多至十余镇,亦有小县而不设镇,无定制。镇户多,税收多,亦可升格为县;反之,县亦有降格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