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结构、组织程序和职权分配等问题;二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建立国家机关应遵循的原则及其活动的原则。我国古代曾出现过奴隶制宗法贵族君主制和封建君主专制两种政体,每种政体又经历了发生、发展和演变的不同历史阶段。 中国历史上阶级与国家关系产生的具体道路和存在形式,不同于古代雅典、罗马和日耳曼。夏、商、周三代先民大都生活在黄河流域,自然条件的优越,使他们在以木石为主要工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阶段,在家长制家庭公社基础上,由氏族首领职能的世袭而逐渐产生和发展了阶级与国家。由于工商业未充分发展,血缘纽带没有完全斩断,各家族的族长组成了不同等级的奴隶主贵族统治集团,军事民主制时期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被牢固地保留下来,而不像雅典、罗马和日耳曼人那样,打破血缘关系,建立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奴隶制政权。 夏、商、周三代的政体是宗法贵族君主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体有两个:君主和贵族元老组成的议事会。他们是由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军事首领”和“贵族议事会”演变而来。第二,君主和贵族官员的任期都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这是军事民主制时期“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遗留。第三,君主和贵族议事会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君主拥有对贵族官员的任免升降之权利,而贵族对有过失的君主亦有进谏、流放乃至弑杀的权利。第四,国家组织原则是宗法血缘纽带,血缘关系上的亲疏远近决定了政治上的尊卑高低,政权系统和家族系统合一。 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受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和制约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的关系。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结构是方国联盟和分封制。周朝贵族议事会的成员大都是一身二任,即为王室之官,还是封国的诸侯,因此,当封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超过王室时,他们就想摆脱周天子的控制,贵族议事会的大臣们就不服从周天子的命令,“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尤其是到了春秋战国,由于以铁器牛耕为标志的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卿大夫采用新的剥削方式,变奴隶制生产关系为封建生产关系,因而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日益壮大,逐步夺取了政权。新兴地主阶级深知分封制的弊端,因此便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以官僚制代替贵族世官职。至秦始皇统一六国,遂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确立了延续两千年之久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政体制。 我国的封建君主专政政体具有四个特征。第一,皇权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皇帝一个人手中。第二,皇权不可转让,皇帝一旦登位,便终身任职,不可动摇。第三,皇位是父死子继,不可更改,严格实行世袭制。在我国封建时代,官吏的任期制度有世袭、终身、常任、限任各种不同情况,皇帝随时可以对官吏行使生杀予夺之权,唯有皇帝一人的职位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和世代相承的。第四,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尊君卑臣。 我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和两种形式。从秦代到元代是宰相制的君主专制,明清时期,宰相制被取消,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种权利,这种无宰相制的君主专制程度较之宰相制的君主专制,更为强烈,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宰相制的君主专制下,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和作为国家元首的皇帝是分职的,中央机构一般分为两个系统,一是辅佐皇帝发号施令、总管全国政务的“相臣”,二是分掌各部门权利的官吏。以宰相为首的官僚系统受命于皇帝,皇权是绝对的、最后的。相权则是孳生的。然而为了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皇帝主动地赋予宰相一些权利措施,用来制约皇帝的脱轨行为。其中最重要者有“封还诏书”与“不肯平署”两种。皇帝下一诏书,命宰相办理某事,而宰相认为不可者,则可封上诏书,拒不办理,这叫“封还诏书”。臣下有所奏请,已有皇上裁可,案经宰相,宰相不肯赞同者,则可拒绝签字,这叫“不肯平署”。然而,宰相的这些权利毕竟是皇帝给予的,因此如果皇帝执意做何事情,是任何人也阻拦不住的。 但宰相这种“封还诏书”和“不肯平署”的权利对皇帝终究是种约束,到明朝朱元璋时,便索性废除了宰相制度,相权被收归皇帝独揽,宰相之下分掌具体事务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成为直接隶属于皇帝的最高执行机关,六部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这种政治体制为清朝所沿袭,直至辛亥革命时才被废除。 皇权越来越尊,臣民越来越卑,这是我国古代政体演变的总趋势。就价值而言,我国古代的专政体制有好有坏,好处是使中国这块广阔的土地上很早就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产生了高于同一时期其他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坏处是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君主专制过于被强化,走进了历史的死胡同,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自由活泼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