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长官。
秦置御史监郡,汉初省,后有丞相遣史分刺诸郡,不常置。
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始置部(州)刺史十三人,掌奉诏巡察诸州,刺举所部官吏非法之事,故名。
成帝时改称州牧。
其后或为牧、或为刺史,更易无常。刺史皆置府辟佐史,有别驾、治中诸从事等员,位任渐崇。
汉末州牧、刺史已凌驾于郡守之上,专一州军政,已非前期专司督察之任。
魏晋以后地方建制皆以州统郡,常以都督领刺史,加将军号,置军府,三年一入奏,权任甚重。不加将军号则称“单车刺史”。
北魏诸州有三刺史(皇室一人,异姓二人)。
隋罢郡为州,以州统县,惟雍州置牧,余均置刺史,然职同郡守,仅为一州的行政长官。隋炀帝时复郡制,尝于司隶台下置刺史十四人,巡察诸郡。
唐沿隋制,三等诸州皆置刺史。中叶以后多为武将所任,受制于藩镇。
宋始以朝臣出知州事,称知州,刺史之名渐废。
辽、金诸州或置刺史。
元明清三朝无此职。
清沿旧俗或称知府为刺史。
清顾炎武《日知录》中曰:“汉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魏晋以下之刺史犹今之总督,隋以后之刺史犹今之知府及直隶知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