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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浏览: 次 日期:2010-05-27

 

 

明有巡抚,始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但非定制。

宣德年间,以关中、江南等处地大而要,特命官巡抚,不复罢去,以后逐渐普及。

清沿明制,并正式规定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

巡抚的职掌名义上以民政为主,事实上则兼理军民,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与总督同为封疆大吏,但品级略低。

巡抚有直属军营,称为“抚标”。巡抚别称抚台、抚军,也叫抚院,因其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