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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国文化史考》第十一章 辉县琉璃阁春秋甲乙二墓(第三节)

浏览: 次 日期:2014-07-10

    3、甲乙二墓墓葬年代、国别、墓主身份的考证
  该遗址目前存在着战国魏墓、春秋中晚期到战国的卫墓、春秋战国之际的范氏墓三种说法。
  郭宝钧先生在《山彪镇与琉璃阁》一书中,将其年代设定为公元前445年至前225年的220年间,并认为整个墓地由东到西分五期排列。最东部的甲乙二墓,假定为魏公子墓。推定其上限在前445年魏文侯亡国之时,下限为前403年周威烈王册封韩赵魏为诸侯之前。”
  李学勤先生在其《东周与秦代文明》一书中,则将辉县琉璃阁墓认定为卫国墓葬。“辉县琉璃阁的墓地,是卫国都于楚丘后开辟的,这里没有发现证明属于卫国的文字材料,但根据历史地理和墓葬规模,肯定是卫国公室的墓地。”
  由于琉璃阁甲乙墓资料未完整公布,朱凤瀚等先生仅指出与之同一墓地的琉璃阁墓M80等春秋墓属于卫国墓葬,并指出春秋时卫国已都楚丘。墓葬当于此时的卫君有关。
  更有学者指出,琉璃阁春秋甲乙二墓为卫文公夫妇墓。
  有学者认为,时代早于周围大墓300年的琉璃阁墓群属于魏公室的证据,有慎重考证的必要。
  有的对“恐非范氏卿族墓地莫属”提出了质疑。
  李学勤等先生的卫国墓葬说,依《史记·卫世家》之载,西周初康叔始封朝歌时,兼有邶、鄘之地。西周到春秋,临近卫都的共邑属卫,《诗经·卫风》有“淇水在右,泉源在左”、“送子涉淇,止于顿丘”之言,可见淇水流域,正在卫国境内。但卫作为拥有河内故殷大片土地的春秋初年之大国,在齐、晋与戎狄势力交互胁迫下,国都一再迁徙。僖公二年迁楚丘,僖公三十一年(前629年)迁至帝丘。前660年戴公迁至白马墙第二都时,“益之以共、滕之民”,杜预注“共及滕,卫别邑。”可见此时卫国还实际掌握着共、滕二邑。顾栋高《春秋大事表》言共“其地逼近卫都,故先为国而后并于卫也。故共城在今卫辉府辉县治。”从故黄河的北岸到南岸,卫国土地西受敌于晋而几成其边邑,卫东的曹、濮之地又与强齐毗邻而日受蚕食,到战国初三雄分晋后,卫已仅居帝丘等地而退为魏国之附庸。但在春秋形势中不可忽视的是,中原列国边邑都呈犬牙交错之势,随着国与国关系在胜败好恶中变化无常,边邑所属权利也变换不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卫迁楚丘的春秋中期前,辉县属卫,处于卫之西鄙。此后史书上并无明确归晋的记载。而在当时,贵族死后归葬的邦国公墓,所属的年代都相对稳定。因而,中兴卫国的卫文公极有可能葬身于共地。
  除了辛村卫国贵族墓地,此后的卫国墓地目前还没有发现。因此辉县琉璃阁墓地是否归属卫的问题,与甲乙二墓年代断定的关系较大。随着甲乙墓出土器物研究的深入,赞同这一青铜器群为春秋中晚期的学者越来越多。因此,甲乙墓属卫说开始获得较多人的支持。
  也有学者说,前458年,范氏被灭,其墓地不太可能延续使用,因此有关墓主为范卿说,尚须进一步考察。
  从西周所出中原贵族大墓来看,如《礼记正义》所载:“椁材并皆从下累之上始为题凑。凑,向也,言木头向上而作四阿也。”与去皮的柏木垒成框形结构的椁室的尺寸,按《礼记》所定,端长为六尺。而琉璃阁甲墓的槨室柏木长约3.34米,其尺寸与《礼记》载天子所用的题凑之椁室的既定柏木大小相差无异,可见甲墓规格非同一般贵族、祔葬的乙墓柏木规格略小于甲墓,其随葬器物中无兵器和乐器,相必为夫人墓。
  从甲墓中出土的青铜礼器中鼎数的组合配置看,具体器物类也呈现出春秋中期偏晚的器物配置特征。按照礼制“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的规定,据此,具备列鼎7、陪鼎9、镬鼎1,鼎数的辉县琉璃阁甲墓墓主,其丧葬礼制同于诸侯王一级,依当时辉县所处地域,卫国公室墓地的可能性极大。
  随葬青铜器的器形纹饰风格,正是春秋中晚期社会现实的反映,与春秋中期偏晚的新郑郑公大墓相比,在新旧因素的结合方面,辉县甲乙墓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甲乙二墓青铜器群中部分保留了西周末到春秋早期的风格,同时又具备了春秋晚期到战国初期的新器形。
  专家推断,甲乙墓的年代应在公元前550年后,稍晚于新郑郑公大墓,属于中期偏晚的墓葬。另外,甲乙墓东紧靠辉汲道,该墓地发掘不能算完整,还需要有考古新发现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