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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国文化史考》第四章 康叔封卫治卫及任周朝司寇

浏览: 次 日期:2014-03-20

    6、康叔为周朝司寇

  由于康叔治理卫国有方,特别是他遵照周公的告诫,大力传播周王朝的德音,用周族的道德规范去改造那些被征服的殷民的旧习俗,并吸取商纣王严刑峻法失去民心的教训,在执行刑法时宽猛结合,对那些虽然罪恶不大,但明知故犯而坚持不改的人,毫不客气地杀一儆百。而对那些虽犯大罪,但不是出于故意而又有所悔罪的人,适当地减轻惩罚。并选取殷民中有才能的人当官,通过这些人的支持,实现对广大殷遗民的统治。在他治理下的卫国,田野禾谷茂盛,村舍牛羊成群,山上林木苍翠,市井十分繁华,卫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臣民们十分拥戴康叔,周成王、周公也都敬重康叔。成王亲政以后,康叔被提拔为周王朝的司寇,并得到了周王朝车、帛、旗、钟等许多礼乐器和财宝的赏赐。

  司寇之职西周始置,位次三公,与六卿相当,与司马、司空、司土、司徒并称五官,掌管刑狱、纠察等事。各诸侯国亦置此官,职掌同周,楚、陈等国称司败,后世也用作刑部尚书的别称。

  西周初司寇为朝廷重臣,武王时苏忿生“以温为司寇”(见《左传·成公十一年》)。成王时康叔封于卫,兼王室司寇(见《左传·定公四年》)。也就是说,康叔忙碌于成周和朝歌之间,既处理卫国之事,又要处理周朝国家的刑狱、纠察等事。

  刑狱,犹刑罚。《左传·文公六年》:“正法罪,辟刑狱。”西周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朝廷设司寇,负责实践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土师、乡土、遂土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司寇的职责是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之法,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诸侯国,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之国用轻法。二是惩罚(违法的)旧国用中法。三是惩罚乱国用重法。再就是用五种刑法纠察民众:一是针对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务农而纠察是否勤劳;二是针对军队的刑法,以鼓励服从军令而纠察是否有离队的;三是针对六乡之民的刑法,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有不孝的;四是针对官府的刑法,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失职;五是针对国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励谨慎而纠察是否恭敬。方法之一是用“三剌”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周代在《禹刑》和《汤刑》的发展基础上,又制定了《九刑》。《九刑》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于严厉惩治那些所谓“盗贼”的行为,维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

  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有墨(即黥刑,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割鼻)、剕(断足,即刖刑)、宫(男去势),墨刑和劓刑各有1000条,剕刑500条,宫刑300条,大辟200条,共有3000条。法网严密,远远超过了前代。

  严密的法网,主要是惩治奴隶和平民的。一般贵族犯法,纵然按律判刑,但可以“赎刑”,即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墨刑罚100锾(百锾约为铜3斤),劓刑罚200锾,剕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大辟罚1000锾,即可免刑。

  为了维持和巩固对全国广大地区的统治,西周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所谓“德”,即要求各级贵族加强自我约束,勿做不利于其统治的事。“慎罚”,即慎重地施用刑罚,以免冤滥。在这个规定下,康叔等执法者采用了不同的措施,有选择地援用商朝常法(“殷彝”),以其“义刑义杀”对付商殷民;按照封国的不同情况施用轻重不同的法律,即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提出刑罚要随形势的变化而相应的“世轻世重”;同时,赞赏和强调“礼”,把它发展为重要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洪明梓、曾宪义、张希坡先生在《中国法制史》一书中介绍说:“礼、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组成部分,都是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工具。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互为表现的。凡礼所不许的,即为刑所禁;凡礼所允许的,亦为刑所不禁。违反了礼,大都处以刑,但礼与行、刑在适用上因阶级、对象不同而有不同,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民没有约束力,因为礼的核心是确认并维护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关系的。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等级森严,不得逾越。所谓‘礼不下庶人’,是说各级奴隶主贵族所有的礼,庶民无权享有。”孔颖达在《礼记·曲礼上》疏中说:‘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乡地是务’,故不能享有士以上贵族的礼。‘宗庙之礼’、‘车乘之礼’、‘酬酢之礼’等,也不下庶人。‘不下者,谓其不下及也’。但由于礼具有别贵贱、序尊卑、严名分的作用,可以保证贱不妨贵,下不犯上,所以它也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阶级压迫性质。刑,主要是用来镇压劳动人民的,即所谓‘刑为无知设’,‘无知’即庶民。这清楚地表明了奴隶制刑事法律的主要锋芒之所在。‘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犯罪就不受任何刑罚制裁了。凡叛乱、‘不听命’、‘弑父弑君’等严重危害奴隶主贵族统治的行为,无论什么人,甚至高于大夫的贵族,都要处以严刑。殷纣王曾‘醢九族’、‘脯鄂侯’、剖比干之心;周公旦曾因发兵平叛诛杀了武庚、管叔。据有关史书记载,康叔还亲自追杀了武庚。他当司寇后,协助周公完善了国家的法律,制定了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新刑罚。德是主观要求,礼是客观的规范,刑是惩罚手段,三者并用,互为表里,各起不同的作用,以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的确是周初统治者在总结奴隶主统治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新主张、新措施,曾对西周的统治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康叔因担任的是周朝的司寇,在这方面功不可没。

  但是,“明德慎罚”只是西周前期之计。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特别是到西周后期,它便被严刑镇压和肆杀所代替了。

  总体来看,康叔这位卫国的始封君,是一位明君和有作为的君主。他按照周公的教诲,采取多种措施,精心地治理卫国。面对一片废墟,筑城池,建王宫,推行宗法制,把抚殷遗民及百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积极的发展农业、手工业及商业,使卫国“百姓和集”,政治升平,经济繁荣,为后来卫国达到鼎盛时期奠定了基础。

  康叔在任周朝司寇期间,“慎德刑罚”,刑与礼结合,宽严适度,刑罚适当,为维护新生的周王朝做出了贡献。

  郭霞撰文总结说:“康叔作为东方的方伯,卫国的国君,表现出非凡的才能,取得了很大成就。”《史记·卫康叔世家》曰:“康叔之国,既以此命,能和集其民,民大悦。”《左传·哀公二年》称:“康叔为列祖,位比成汤。”《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季札观乐时说:“美哉渊乎!吾闻卫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都是赞美卫康叔之词,从中能看出卫康叔对卫国的兴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