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又称谱例、规条、例言等。主要阐述纂修家谱的原则、体例和内容,在家谱中居有重要位置,一般在谱序前或谱序后,即刊凡例。 凡例是据有关礼仪作出的条约规定,对于家谱如何叙昭穆、别亲疏、分是非、慎详略,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对初修家谱者,仅供参考。 1、始祖。康氏得姓,源自康叔,当以康叔为始祖。 2、善恶备载。谱为一家之史,所以纪实,而非以崇美观也。故善恶备载,使知劝惩。 3、明族属。以前修谱只及本宗,而于其女不著者,考覆不及以致遗耳。本次修谱凡妻党女族,悉详细注,所以广爱而明有亲也。 4、 辨长少。长少有别,惟以行次,故明系之上而加行次以别之,使长少之伦、尊卑之序,井然不紊,使万世而下有所考据耳。 5、尚同姓。同姓不可混,是吾族者,虽微不弃;非吾族者,虽荣不录。盖以明一本之亲,而杜缪援之失也。 6、避名讳。先人名讳,犹天之不可犯,后之命名,于其子者宜慎之。 7、谱图。谱图由干而枝,以明世系,昭有序,逐世而修,明有别也。有官职曰某官,尊有爵也,无官书曰某公,明有尊也。 8、图系下。详书名讳、字号、行次,纪其实也。取某官某氏女,昭妻族也,女适某官某氏,昭女族也。 9、尊所自出。系本枝近枝,书讳;旁枝远枝,书行;尊者寿者,书公;卑者少者,书名,有官贵也,书爵。 10、亡讳无嗣。系书某、书夭、书止、书无子者。 11、礼有三殇。未成年去世,分长、中、下三殇。长殇,自19岁至16岁,为长殇,已娶可娶者,则为人编入行第;中殇,自15岁至12岁为中殇,编入谱,亡者注夭,不入行第;下殇,自11岁至8岁以下,为下殇,不注。 12、异姓来继者有三:良家子则书;贱家道家子不书;乞览寄生子不明不书。 13、出继出家者有三:出继外姓者书,只于其下注继某氏,其子则不书;所览以上降下或以下升上者,乱序不书;出家出迁者,皆书;大恶下贱者只于其下标注,不书。 14、 出继归宗者有三:所继父有后,愿归宗者书;如无后者,已承重,理不可归宗者,不书;如祖父出继,子孙不可归宗者不书。 15、谱贵发潜德之幽光,祖宗之圣德,并书不遗。 16、谱有六不书。凡此六者,皆有玷与祖宗,有一于此,黜而削之。弃祖、叛党、犯刑、败伦、背义、杂贱。 17、各派分支续止。各派分支,凡旧谱已载,有迁徙来详或子姓难稽查者,姑仍其旧,只于各下注未续二字,以待日后统会,其考实无后者,乃注止字以杜顶冒之弊。 18、古人云事盖棺而后定,故赞传之作乃子孙所以阐扬其宗功祖德,非自为夸誉也。有善行而生存者,留贻子孙,概不滥入。 19、谱成印毕,即毁其版,以七言律编号,注某派某公某人领。